浙估协【2016】5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定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了加强诚信自律,推进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誉和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定办法(试行)》,经常务理事会书面审议通过,并征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决定从2017年开始,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定工作。 现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机构认真学习,做好准备,积极参与。
2016年12月14日
报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抄送: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相关行业协会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定办法(试行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诚信意识,构建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行业资信体系,建立标准规范分类管理,提高社会信誉和执业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规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管理规定及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辖区内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外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浙江省备案的分支机构的资信评定。
第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资信评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机构若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则可取消其资信等级,并在协会网上予以公布。资信评定结果有效期满后,机构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资信等级。
第五条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浙估协”)成立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拟定以及完善资信评定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以及具体组织实施资信评定工作。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浙估协秘书处,负责对机构申报材料的审核、评分和组织资信评定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制定《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级指标及分值》(附件1)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素质、质量管理、经营能力及业绩、行业社会形象及信用记录等四项指标。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从优到劣分为A级、B级、C级、D级4个等级。
第九条 根据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信状况综合评分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合理划分各机构资信等级,原则上A级不超过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10%,B级不超过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30%,C级约占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60%,有不良行为记录或有行政处罚的机构可以直接评定为D级。
第十条 资信评定的程序: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浙估协资信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待条件成熟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定等网络化管理。
(二)资信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评分,形成初评意见。
(三)初评意见送地市级房地产估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征求意见(包括:机构的执业情况、良好行为、奖励情况、不良行为、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等)。各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业组织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资信评审办公室根据各地的反馈意见,完善初评意见,送评定委员会审核等级。
(四)评定委员会可组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核评定等级,并将各等级评的定名单报估价技术委员会审定。
(五)估价技术委员会对评定结果进行终审,资信评定终审结果在浙江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网上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六)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浙估协向社会公布参评机构的资信等级,并对C级以上等级机构颁发《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证书》。对有异议的组织核查,核查结果经估价技术委员会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 申请资信等级评定的机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机构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诚信建设、业绩等)。
(三)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执照、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及印发通知文号。
(五)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具体详见《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定申请》填表说明及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三条 资信评定结果记入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并报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同时通过浙估协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信评定委员会反映。
第十五条 参评机构在申请评定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查实直接定为资信等级D级;对已获得资信等级的,取消其原有资信等级,直接定为资信等级D级,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资信评定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协会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评审人员如有失公正,对资信评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取消其参加资信评定工作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