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2021年2月4日,我会修订印发了《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浙估协〔2021〕3号),现补充意见如下:
一、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为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如果估价委托人要求提供估价技术报告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规定,应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与估价委托人订立的书面估价委托合同中约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其委托人提供估价技术报告。估价委托合同中对是否向估价委托人提供估价技术报告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估价委托人要求提供估价技术报告,则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其提供估价技术报告。
二、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需要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评估机构应提交评估技术报告或评估工作底稿。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2023年2月1日
抄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