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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全称为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ZREA。

    第二条本会是由浙江省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研究、交流、教育和宣传活动,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执业标准、规则,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及省内省际间的交往与合作,不断提高我省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水平,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本会依法接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讨论、交流和考察;

    (二)拟订并推行我省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具体执业标准、规范意见;

    (三)配合实施房地产估价、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

    (四)开展房地产估价、经纪人员继续教育、业务培训,推动知识更新;

    (五)逐步建立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开展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机构资信评价;

    (六)提供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编辑出版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刊物、著作,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

    (九)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或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本会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为经过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注册生效,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执业会员以外的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取得本会个人会员资格一定年限以上、在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由本人申请并有本会2名理事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第九条对本会发展有杰出贡献的人士,由本会不少于5名理事提名并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4/5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1、个人会员: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

    2、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活动的机构,或者与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研究、教育、管理等有关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一条加入本会会员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著作;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理事单位会员可推举1名代表列席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可推举1名代表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等各项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

    (八)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应当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高度重视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声誉,遵守本章程和本会拟订的执业标准、规则,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十六条会员有损害本会及行业声誉,违反本章程和本会拟订的执业标准、规则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情况,可以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一般每5年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称号,根据会长提名,决定本会顾问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讨论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理事届中调整数量不得超出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顾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会长代理会长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四)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接受相关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省民政厅和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于2024年6月18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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