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估协〔2024〕44号关于

提高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质量的意见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质量调查工作的通知》(浙估协〔2024〕31号),共征集了60家评估机构提交的112份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结果报告为近三年内出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结果报告为2022年10月1日后出具的,经专家评审,本次征集到的评估报告未发现影响报告有效性的问题,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报告质量较以往有了明显提升,但也存在一些瑕疵,这些瑕疵往往成为案涉当事人质疑评估报告的有效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评估活动的合法性的理由,引发当事人的诉争,甚至引发关联行政争议,影响了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评估机构必须引起重视,进一步提高报告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叙述式估价报告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格式撰写;

二、表格式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购)估价分户报告按照《浙江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收购)补偿估价报告(表格式估价报告参考文本)》(浙估协〔2022〕40号)及应用说明(浙估协〔2022〕47号)撰写;表格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购)估价分户报告可参照撰写;

三、估价报告应按《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 规范使用专业术语;

四、叙述式估价报告的封面内容应包含:报告名称、估价项目名称、估价报告编号、估价委托人、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参与该项目的估价师)、报告出具日期;

五、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包括:致函对象、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方法、估价结果、特别提示、致函日期等。

估价对象中应写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及名称、坐落、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

估价方法中宜仅写明估价对象的整体评估方法。

特别提示中应写明与评估价值和使用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有关的引起估价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的事项。

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不含分支机构公章),不得以其他印章代替;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宜在其上签名或盖章;

六、估价师声明中应注明现场查勘估价师姓名。

当估价活动中有专业帮助的,应说明专业帮助的内容及提供专业帮助的专家姓名及相关职称或资格,当估价活动中采用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结论的,应说明出具相关专业意见的专业机构名称及相关资质,专业结论报告应列入估价报告附件;

七、当实地查勘日与价值时点不一致时,应在估价假设中作“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与实地查勘日的房地产状况一致”的假设;

八、估价假设应必要、合理且有依据,不得滥用估价假设和报告使用限制;

九、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可表述为“自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完成之日止”,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十、估价委托人,应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十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写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资质等级和备案证书编号。

表格式报告可仅写明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

十二、价值时点,应说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对应的时间及其确定的简要理由或依据;

十三、在说明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时,按政府颁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进行评估的,价值类型可表述为“政府颁布的房屋重置价格”;

十四、估价依据,应说明估价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估价标准,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合同、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掌握和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

表格式报告中的估价依据宜前缀“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

十五、估价方法中,在说明所采用的估价方法的名称和定义时,采用标准价调整法的,应表述为“比较法”。

在估价方法中除了文字表述,宜列明计算公式或测算过程;

十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中,应写明所有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和注册号,并应由本人签名及注明签名日期,不得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名;

十七、实地查勘期,应说明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的起止日期,具体为自进入估价对象现场之日起至完成实地查勘之日止。实地查勘的起始日不应早于合法确定评估机构的日期;

十八、估价作业期,应说明估价工作的起止日期,具体为自受理估价委托之日起至估价报告出具之日止。起始日期不宜早于合法确定评估机构的日期;

十九、附件应包括:估价委托书复印件、估价对象实地查勘相关照片、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和估价备案证书复印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二十、应注重估价报告的格式、字体、文字表述等的规范性以及估价报告制作的外在质量。

各估价机构应严格遵循房地产估价原则,按照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规范房地产估价活动,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和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等撰写估价报告,力求估价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规范,提高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的质量,防范房屋征收估价的风险,切实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2024年11月4日

 

抄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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