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实施细则》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实施细则
为维护集体土地范围内住宅用房所有权人(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以下简称“房屋补偿”)工作,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湾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龙湾区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活动。
二、责任单位
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
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承担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房屋评估、补偿协议签订、房屋拆除等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住宅补偿
(一)合法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以资规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确定;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简称“视为合法建筑”),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等以认定为准;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根据龙湾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住宅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下同)价值的补偿(含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合法房屋价值应扣减房屋基底占地涉及的征地安置补助费。
(三)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且经验收合格后交由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的,给予奖励。(详见附件1)
四、住房保障
被补偿人在征地范围内住宅用房属于合法房屋,且符合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向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予以住房保障(详见附件2)。
五、腾空安置
(一)被补偿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前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发给被补偿人“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按照被补偿人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放搬迁腾空顺序号。
(二)被补偿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后,被补偿房屋补偿金额抵作产权调换房屋(即安置房)购房款,认购定位时被补偿人应缴纳至安置房购房款的90%,未按规定缴纳购房款的视同自动放弃“并列第一”资格。
(三)认购定位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补偿人抽签产生顺序号、认购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除“并列第一”外的被补偿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结合购房款缴纳顺序在剩余安置房源中认购。
(四)安置房交付时,不再发放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余款。
六、其他规定
下列建筑物属于合法(含视为合法)的,不予产权调换,不纳入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等计算范围,由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确定的建造成本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多业主的公寓楼由业主自行出资建设的停车棚、门卫室、公寓配套建筑或抬、扩建的附属建筑,用于生产生活使用的牲口房、厕、仓储用房、农具房等。
(二)地下室、架空层、停车棚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
(三)其他同前两项情形类似或非常规结构的建筑。
七、参照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工业用房、商业用房补偿的,参照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八、实施时间
(一)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房屋补偿方案已公告(公布),按已公告(公布)的房屋补偿方案执行。《龙湾区(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龙政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施行后,与《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温龙委发[2012]30号)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实施,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等政策执行。
附件:
1.关于龙湾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与奖励的规定
2.关于龙湾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住房保障的规定
附件1
关于龙湾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与奖励的规定
一、住宅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下同)建筑面积补偿,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被补偿房屋价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即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补偿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被补偿人要求安置面积小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被补偿人可以按下列方式选定一种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并确定应安置面积:
1.“合法面积”安置。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
2.“一三落地”安置。被补偿人系征地范围内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前为农业户身份,且宅基地属原始取得或者继承取得该宅基地上房屋的,可按合法房屋宅基地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的标准确定应安置面积。被补偿人系土地征收未安置落实到单位工作,虽原已“农转非”但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照属地农业户执行。
3.“人均保底”安置。被补偿人系征地范围内所在村在册常住人口且有合法土地或房屋,根据本项第 1、2点确定的应安置面积不足户内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可申请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确定应安置面积。
具体人口审定与另有面积合并计算按照龙湾区人均保底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4.以上第 1、2点中应安置面积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第3点应安置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三)根据第(二)项确定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价格按下列规定结算:
1.由同一家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被补偿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并与被补偿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公布之日安置房评估比准价结合朝向、层次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应安置面积中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每平方米给予两者市场评估比准价差价的 20%~50%优惠(具体比例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2.选择“一三落地”或者“人均保底”安置的,应安置面积超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计价,高于5700元/平方米的按5700元/平方米计价,低于5300元/平方米的按5300元/平方米计价(简称上限5700元/平方米,下限 5300元/平方米)。
(四)因安置房套型原因超出部分按以下规定结算:
1.选择“合法面积”或者“一三落地”安置的,因套型设计原因,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计价(上限5700元/平方米,下限5300元/平方米);其余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 80%计价,低于 5700元/平方米的按 5700元/平方米计价(简称下限 5700元/平方米)。
2.选择“人均保底”安置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因套型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 80%计价(下限 5700元/平方米);其余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
(五)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补偿人应当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协商选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公布之日就地或就近安置地块划拨性质安置房或模拟就地安置地块划拨性质期房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实际安置地块与就地、就近、模拟就地安置地块市场评估比准价有差价的,需结算差价。
国有出让性质安置房出让金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一定比例另行计算,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
安置房需结算层次差、朝向差,具体根据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系数暂定为1.25,众用分摊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为准。
安置房众用分摊面积,被补偿房屋合法面积对应的众用分摊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 40%计价,高于 3800元/平方米的按 3800元/平方米计价,低于 3300元/平方米的按 3300元/平方米计价(简称上限 3800元/平方米,下限 3300元/平方米);其余部分对应的众用分摊面积,按其同类同价结算。
(八)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 120平方米,被补偿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且分套后套内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 60平方米。安置时套型差结算按第(四)项规定执行,且只能有一套房屋按套型实际享受套型差 10平方米(含)以内的计价优惠。
二、临时安置费
(一)被补偿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1.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支付其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在补偿方案中确定)。房屋补偿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补偿人征地范围内住宅用房属于合法房屋,且符合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按60平方米计算;两倍支付时按实际面积计算,且不低于两倍支付前的临时安置费。
2.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补偿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安置房交付后,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按交付当年标准再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搬迁费
因征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造成搬迁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支付搬迁费,根据被补偿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按户支付(具体标准在补偿方案中确定),每户不低于 1000元。
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二次。
四、固定设施移装费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补偿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补偿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独立报装水表580元/只。
(二)电表210元/只。
(三)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四)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五)宽带网络108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补偿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前一次性缴清。
五、奖励
(一)被补偿人积极配合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开展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工作可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补偿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补偿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最高300元/平方米奖励(签约与腾空具体奖励标准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三)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住宅补偿第(二)项第1、2点确定产权调换安置的,可给予被补偿人每户增购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4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
附件2
关于龙湾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住房保障的规定
一、被补偿人在征地范围内住宅用房属于合法房屋,且符合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向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持有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查询的救助身份证明材料(救助类别是低保或低边),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人均 18平方米且不小于 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予以住房保障。具体结算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安置房建筑面积 60平方米及以内或不超过被补偿房屋价值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 60平方米至按人均 18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 40%计价(上限3800元/平方米,下限 3300元/平方米)。
2.被补偿人申请住房保障的,不再享受套型差与增购优惠政策,因安置房套型原因超出住房保障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住房保障与“人均保底”安置规定不得混用。安置的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3.以上建筑面积均包含众用分摊面积。
4.关于安置房的其他相关结算事宜参照附件 1的规定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