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经我会审查,毛位国等2人符合延续注册条件(附件1),证书随后制发。请各地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并将证书转发给个人。
取得《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表明持证人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注册,可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附件:
1.2026年第一批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2026年6月17日